电商经营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诉请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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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8, 八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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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属于家居产品生产制造商,为开拓电商市场,委托乙公司从事线上经营。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线上渠道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甲公司原经营的线上渠道委托给乙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各类资质。同时,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从甲公司借款经营,于每月借款前15天根据经营需求向甲公司申请借款单,甲公司经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款。因此,包括乙公司业务员的收入,根据乙公司的汇款申请,而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各员工的银行卡。

2015年4月,张某开始在乙公司从事电商销售工作,为乙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1月17日,乙公司以张某严重影响办公室纪律且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将张某辞退。为此,张某以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下属部门,其应当认定为甲公司的员工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0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9530.69元、加班工资21241.41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2018年5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张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电商经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其原经营的公司线上渠道委托乙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可以认定被告甲公司与乙公司仅系电商业务经营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即乙公司不是被告甲公司的下属部门。乙公司根据委托项目进行线上销售,原告张某经乙公司聘用从事电商销售工作。故原告张某称乙公司是被告甲公司的下属部门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有明细的每月工资发放卡,其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中虽有被告甲公司法人代表万某个人账户转入的记录,但该转入实际上是被告甲公司依据乙公司出具的汇款申请清单而为,不能证明原告张某属于被告甲公司的职工而受领的工资,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