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一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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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6日,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陈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陈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陈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陈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陈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陈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对陈某的诉请不予支持,陈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怀孕情绪不稳定休假,公司能否据此解雇?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陈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陈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