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一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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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1日8点32分,肖某到中德公司上班,比正常上班时间迟到约1小时。肖某仍在考勤表上填写出勤时间为7点30分,即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中德公司《雇员手册》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被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中德公司以肖某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肖某则认为其属于A类犯错,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对肖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肖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肖某虚报出勤时间,中德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中德公司的《雇员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员工,内容亦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肖某当天迟到1小时,本应如实陈述迟到原因,由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处理,但其对迟到原因作虚假陈述,其行为符合用人单位《雇员手册》规定的虚报出勤,故中德公司据此解除肖某的劳动合同正确,无须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