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能否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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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一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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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到某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3年7月制定了《管理办法》对奖金发放时间作了规定,即:年底发放工程服务奖,其余部分工程服务奖金在结算下一年度7月份发放。2013年12月,李某在该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奖金核算表》中签字确认,李某应获得奖金总额为221440元。2014年1月,该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上述金额的70%。2014年3月,李某提出辞职,之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8月,李某以给付奖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2013年奖金66000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未发放部分奖金是下一年度的工程服务奖,李某已于2014年3月离职,故不应再向李某进行发放。

 

【争议焦点】

劳动者离职能否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发布了《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落实,且对李某2013年应得奖金进行核算,并由李某签字确认,双方对该《核算表》中结算的金额均予以确认。《管理办法》仅明确奖金分两个部分以及发放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奖金总额中的30%系次年上半年的工程服务奖。制度中并未对奖金的性质作明确界定,奖金作为完成工作内容的提成,应当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诉争款项作为李某2013年度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应当由某建筑公司向李某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