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来源): 

重庆法院网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一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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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6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30日,A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A公司继续履劳动合同,并按其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且公司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刘某岗位而刘某已经事实上离职,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遂发生争议。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虽A公司已安排他人接替刘某位置,但此种情形并非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因此应支持刘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要件问题应综合考虑,鉴于A公司已安排他人接替刘某岗位,且刘某已长达数月未去公司上班,该劳动合同已经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应驳回刘某的请求;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官建议当事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