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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并录用陈某等人为该厂合同制工人。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陈某回家自谋职业。建安总公司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向相关部门汇报该批工人养老保障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2017年4月19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长期“两不找”情形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录用陈某为该厂合同制工人,直至1993年预制构件厂关闭、陈某离职,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尚未颁布实施,而建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陈某没有经过正式招工,属合同制工人,非正式用工,上述合同制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岗位的存在而存在,在1993年预制构件厂关闭时,陈某与建安总公司的劳动关系随着工作岗位的消失,实质上已经解除,故可以认定陈某与建安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1993年,之后,建安总公司没有向陈某支付生活费及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综上,陈某要求建安总公司支付生活费及赔偿养老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诉至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1986年建安总公司录用陈某到预制构件厂做工,直至1993年陈某离厂,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当时正处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多种用工关系,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及调整,建安总公司与陈某之间不符合现行法律所指的“劳动关系”。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后,陈某并未向建安总公司提供劳动,建安总公司也未发放报酬,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陈某主张生活费及养老金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