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7, 十二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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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7日2时许,程某在一无名棋牌室内,进行赌博活动,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程某所处的单位A公司根据其《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四)因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予以驳回,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A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某虽主张其未参与赌博,但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某存在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天的事实,而A公司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因程某存在该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无不当。故法院对于程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程某主张的其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因公司未及时通知其下岗或开除,但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均系程某对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主张的公司精心策划致使其错过申诉期,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