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案件,最高法院出手才摆平!

作者(来源):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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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7, 八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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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3个山东农民工告劳务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劳动报酬,向山东法院起诉了。

山东法院认为这个公司在广东注册,不归山东管,于是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天河区法院。

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山东法院不该将案件移来,便请示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认为,山东法院移送不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认为,怎么又移回来了呢?于是请示最高法院。

 

【案情评析】

最高法院便做了一个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请,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被告之一建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另一被告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住址在山东省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吴某富等人2013年向费县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费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涉案双方均未上诉。后费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费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该院不享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撤销(2013)费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应由费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和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即“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部分;

二、指定吴某富等23人诉广州市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审理。

 

 

以下归纳有关的管辖方面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地

如果争议属劳动争议的话,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司法解释亦明确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不管标的多大,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管辖地

按照最高法院裁定书载明,本案似乎原告是以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因此,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因为被告列了两个,分属不同的法院管辖地,因此,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起诉到山东法院,山东法院后移送广东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