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7, 八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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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在合同期内无故旷工达3天,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故旷工5日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员工王某旷工4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无故旷工5日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手册》规定无故旷工达3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二者规定不一致。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只有员工旷工达5天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员工旷工4天为由解雇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