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失性索赔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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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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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十一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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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失误的地方,因失误而造成他人的损失也是必须承担的责任。那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如因过错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因为有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存在而有所区别呢?

  过失性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履职过错进行赔偿的具体数额,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过失性索赔注意哪些问题

  现实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交通事故、操作失误等,劳动者虽然受到工伤,但可能同时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车辆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劳动者实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较为合理,而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

  在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后,如劳动者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的损失,可以一次性赔偿;如没有赔偿能力,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应得的公司予以扣除,但需符合两个标准:不超过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扣除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如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在目前劳动者流动性比较频繁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全部工资及补偿金中扣除劳动者应赔偿的金额。对于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债权,劳动者还应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继续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从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履职过失的性质提出不同的索赔要求:(1)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一般过失,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对职工进行降级或减薪处理;(2)劳动者重大失职或故意损坏企业财产构成犯罪(如构成侵占罪等)的,可以在法院刑事审判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3)对于涉嫌侵占(如本上述案例)等重大失职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且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现实损失的,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后可依劳动合同向劳动者追偿。

  事后索赔毕竟被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使各个用工环节既互相独立,叉统一配合,相得益彰。只有这样,劳动者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用人单位科学管理、合理调配,减少工作差错、创造出更大效益,劳资关系才能得到真正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