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客户喝酒死亡 老板被判赔偿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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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七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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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是生活交际的一种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酒量或者是不能喝酒的请别逞能,因为无论是自己喝酒,还是别人劝酒,对于喝酒后造成的结果,自己本身也是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就是在饭店工作时与老板的客户喝酒。在被饭店老板送回住处后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大部分责任,老板也因未及时妥当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受害人刘某(化名)在本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在饭店工作期间陪老板的客户吃饭时喝了点酒后,被饭店老板送回住处后,因心脏病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的父母以饭店的老板当晚要求女儿向客人敬酒,才导致她醉酒病发死亡,遂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尸检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符合在原有心股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晚6时许,王某夫妇宴请客人,刘某遂向众客人敬酒,敬酒过程中曾呕吐过一次,但未表现出其它异样。后王某将刘某送回出租房门口。当晚刘某在出租房内死亡。

       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被王某的饭店雇用后,从事饭店的服务性工作,与饭店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鉴定结论,刘某的死亡原因为当天向客人敬酒后醉酒诱发心脏病、肺水肿发作而死亡。刘某已年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判断刘某敬酒行为系主动敬酒还是受老板指使敬酒,但无论是老板指使员工敬洒,亦或是员工自己主动向客人敬酒,刘某的行为均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故法院推定的敬酒行为系为了饭店的利益,作为接受劳务方的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在刘某醉酒呕吐后饭店经营者未将其送至医院进行醒酒治疗,无法认定王某处置得当。

       经过计算,刘某的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809276.5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王某承担其中30%的责任,需要赔偿24万余元。 

       法官建议:

       对于劝酒之人来说,在喝酒的过程中,如果明知其中一人身体不好或者不胜酒力,仍然对其进行劝酒,导致其生病甚至死亡,那么劝酒之人将会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对于自己来说,如果知道自己身体不好,不适合饮酒,虽然对方也对自己进行了劝酒,但为了面子依然喝下酒,最终导致意外,那么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别人劝酒也好,还是自己主动要喝,一旦出现意外,作为成年人自己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