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单位劝退 不能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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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6, 五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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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在采访市人社局12333热线时了解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违约金或失业金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为此,工作人员举了他们接听咨询热线的典型实例,予以政策解读说明。

  终止合同需正确表达意愿

  小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很是苦恼。前几天,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与他谈话,认为他在一些方面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让他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小王经过考虑,同意了公司领导的建议,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解聘备案手续。但是,小王办理失业登记时得知自己不符合失业待遇领取条件。小王表示不解,明明是被公司劝退的,为什么不能领取失业待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2333热线工作人员解释说,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含以下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小王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提交了自己的辞职信,该企业据此为小王办理了解聘手续,辞职信表明了小王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工作人员分析说,因此,他此次确实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正确表达本人意愿,以免对保障待遇的享受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