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抢红包被罚500元 分析下劳动法看看老板算不算违法

作者(来源): 

爱范儿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一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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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31 号到 2016 年 1 月 1 日这 24 小时,不仅是新旧交替的 24 小时,也是自微信红包上线以来最繁忙的 24 小时,截止 2016 年 1 月 1 日零点,过去的 24 小时内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到 23.1 亿次。这是微信红包一天收发总量的新高。

      人民群众喜欢发微信红包是腾讯的喜事,但也成为了一些人的烦心事。

      抢了 10 块钱,被罚 500 块

      成都一家公司有员工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 500 元。而原因是上班时间玩手机。1 月 4 日当天,有 3 人在工作时间就抢了老板所发的红包,其余员工在中午 12 点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时间抢红包的 3 人收到了罚款通知。这位员工还说,公司之前在 QQ 群里发过一个通知,其中一条就是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公司总部办公室随时接收匿名举报 (以截图为证)。”

      公司董事长罗先生表示,年底事情比较多,自己现在还在外地出差路上,而红包确实是自己所发,发红包的时候在上午 10 点左右,“我就想发个红包看看哪些 在认真上班。”

      他透露说,公司才宣布了上班禁止玩手机,“既然宣布了我就发个红包试一试”。结果,他在群里发了一个 60 多元的红包,刚一发出去就有人动手抢了。当天下午他就通知办公室把上班期间抢红包的找了出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他认为,如果耍手机肯定没有认真上班。

      该公司罗先生说,公司搞燃气,属于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平时要求一直很严。管理层上班都这样去抢红包,那么下面的员工肯定管不好。

    罗先生还举例说,有一次他连夜去甘肃的一个调压站检查,都走到员工面前了,员工都还在玩手机,最后这名员工被劝退了。“我们这行都强调责任心,稍有马虎就容易出事。”

      有员工表示,这样太不值得了,平时三四千的工资,如果一下被罚掉了 500 元,还是有些痛心,不过 “私人企业,老板说了算”,“手气最好的,也就抢了 10 多元。”

      整个新闻大概就是上面所说,老板有老板的想法,员工也有员工的愤懑。

      这算是“钓鱼执法”吗?

      这个新闻出来之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公司老板这不就是“钓鱼执法”吗?

      当然,网友的一致意见不能当成定论,为了弄清楚上文老板是否是属于“钓鱼执法”,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得到的结论是,老板的行为不能算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这个概念适用于公权执法,这跟美国法律中的「陷害」类似。但在这件抢红包罚款的事情中,不能因为他「钓鱼」了,就认定他「违法」;也不能因为他「钓鱼」引发了抢红包这件违反劳动纪律的事情,就认定二者扯平。这件事只能说是老板做事不地道,比较阴险,不合乎公序良俗。他肯定是没违法的,也很可能没有违约。用「钓鱼执法」来类比一下可以,但因为「钓鱼执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权的含义,实质上是不能划等号的。”

      可以罚这 500 块吗?

      既然上面推翻了“钓鱼执法”的指责,那么回到第二个问题,公司可以处罚员工这 500 块钱吗?

      在其他媒体的报道中,也有一些记者问到了法律从业者的看法,得到的答复大致类似:

  “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付了工资福利、提供了工作条件,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当工作优先。不管受到多大的诱惑,上班时间长时间干私事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公司处罚员工也要遵循《劳动法》,罚款更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不能太随意。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利益。”

      也就是说,虽然老板用红包引诱并测试员工这件事不地道,但是一旦员工抢了,就确实证明了员工上班有分心,在做私事,情理上员工也是不对的。不过我的受访者提出了另外一层的看法:

      “ 本质上还是要来看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相应的,就相当于购买员工的服务,这其中是有相关条件和规定的,也是有劳动纪律来约束的。在劳动纪律的约束下,上班时间干私事罚款的规定有没有?很可能是有的。那么有没有规定老板不能发红包引诱员工测试员工?很可能是没有的。”

      虽然看起来很不公平,不过事情就是这么个理。新闻中也提到,因为该公司的属性,还有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不应该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所以就事实来说,抢红包的员工确实有违该公司的劳动纪律,引申开来进行处罚也是合乎法理的。

      并且在《劳动法》中,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而罚款这件事,并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说明,主要还是掌控在公司手上。

      因此,这 500 块,其实也是可以罚的。前提是,处罚规定制度化,而不是企业领导的权力化。

      那么能够炒员工鱿鱼吗?

      既然罚款是可以的,那么老板再狠心一点儿,能够就此来辞退员工吗?

      事实上,因为上班时间抢红包被老板处罚这件事情并不是孤例,去年十二月就有报道,湖南长沙某实业公司职员小林,因为上班时间忙着抢红包,被老板处罚 3000 元。

      从新闻的照片可以看到处罚通知原文:“市场部林 XX 在 12 月 15 日上午上班时间,利用公司办公环境抢平安普惠免息贷款、红包,连续两小时,浪费人力、占用公司资源,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同事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公司决定对林 XX 除以警告并罚款 3000 元处分……”

      也有相关人士透露消息说,公司留给小林两个选择:主动离职,或者是接受处罚。

      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地步,就不能像是罚款那样停留在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契约精神上面,劳动法里面是有白纸黑字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综合来看,员工抢红包不属于上述条款的情况,而公司让员工在接受大额罚款和离职做选择,很可能涉及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到了因为员工抢了红包然后逼迫员工离职的层面上,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