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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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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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8, 二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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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邓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邓某自甲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甲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起诉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甲公司签暑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甲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6万元补偿金。综上,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法院可以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本业务存在竞争关系,邓某确实向乙公司提供劳动。故法院认定邓某在乙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其需如约支付甲公司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之时,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余下的竞业限制期内不为相应行为。因此,本案中,考虑到邓某在甲公司的特殊地位以及掌握的核心客户资料的实际情况,即使邓某如约支付了违约金,也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判决邓某退还甲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