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一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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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0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A公司工作。2005年,刘某被安排到集团B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B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刘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B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非因劳动者原因调岗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
【案例分析】
法院市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B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