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一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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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签订至2017年7月1日,其中约定试用期至2015年7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4500元。李某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延长试用期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工资18000元,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7000元。
【争议焦点】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工资该如何适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却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且已经履行,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案中,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赔偿金27000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李某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故仲裁委没有支持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