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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3年3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是生产线上的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2014年6月5日,王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随后,公司向所在区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经调查,王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持续向公司开具病假单。在工伤事故发生满12个月后,公司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2015年6月20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王女士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但王女士仍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15年8月1日,公司书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女士签收但备注拒绝鉴定仍需治疗。2015年9月20日,公司再次书面告知王女士,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王女士拒签后,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送达。之后,公司又多次催促王女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2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王女士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能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公司认为,王女士发生工伤后已享受了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通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此后虽然王女士提供病假单,但应属于医疗期范围。劳动合同到期时王女士已享受完毕医疗期,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合法的。
王女士认为,由于工伤的原因,其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虽然停工留薪期不再延长,但实际仍有工伤的就医记录,其不去劳动能力鉴定的主张是合法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女士在享受完12个月停工留薪期后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王女士有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王女士的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未能进行,故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乎法律规定,故对王女士的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