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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夏天都快过去了,我们单位还没发高温补贴呢,您说这对吗?”“我8月8日入职,听说六七八三个月都有高温补贴,我该不该有啊?”“领导说每天给员工准备了绿豆汤、凉茶、风油精,无需再发放高温补贴,这合法吗?”……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采访时,遇到一些职工正在进行这样的咨询。该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每年夏天都有很多劳动者来询问有关高温补贴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也确实存在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不予发放、不足额支付、以实物代替补贴等情况,并引发一些争议。下面这些案例,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在建筑材料公司工作的方海亮说:“我们单位人不多,所以每到夏天发放高温补贴时都是人人有份,就连每天坐在办公室里工作的办事员、会计都有。可我去年9月辞职后,公司却一直拖着不给,协商多次也不成,愣说我不符合发放条件。”随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的高温补贴。
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表示,方海亮的岗位虽然是露天作业,但实行的是白班、夜班的“两班倒”制度,每周进行一次调换。夜班不存在高温情况,在方海亮上白班的工作日里,根据气象台预报发布的消息,没有出现35℃及35℃以上的高温天气,所以单位依法无需向他支付高温补贴。同时,公司还提交了方海亮的考勤表、六七八三个月的天气预报资料等作为证据。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发放高温补贴问题上,方海亮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他工作时的环境或条件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的标准,所以对于其要求建筑材料公司支付高温补贴的请求,裁决不予支持。
【工会说法】
索赔高温补贴
职工要准备足证据
褚军花介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将享受高温补贴的人群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田间作业等扩大到所有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劳动者。比如,露天作业的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的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但很多职工并不确定自己所在岗位是否能享受高温补贴,因而在这类劳动争议中,常常由于举证不能而权益受损。
对此,褚军花建议职工注意收集、保留其工作场所是露天作业或者没有降温措施等证据;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应发而不发的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