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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6, 八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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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旭(女)于2008年6月到某皮件公司上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到2014年7月1日止。2014年7月10日,皮件公司为阿旭出具一份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载明终止劳动关系原因为“退休”。之后,阿旭以皮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万元。仲裁委未予受理,理由为阿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阿旭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旭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阿旭要求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阿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