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6, 六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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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2月份,徐某应聘宿松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在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仅仅要求徐某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表。2016年5月,徐某到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徐某认为,入职申请书等只是员工入职时填写的意向性文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前述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力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的后果。《劳动合同法》作为补充,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该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力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入职申请书等类似的其他书面文书,也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劳动者再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